山东泰安拍卖行拍卖须知
一、本行举行的拍卖活动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及相关法规,参照国际惯例运作。
二、竞买人必须事先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,提交有关证件、证明并交纳竞买保证金,方可办理竞买手续。
三、参加竞买者在竞买前应将拍卖标的认真仔细地考虑成熟。实行原物现状拍卖,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。一旦进入拍卖会现场,即表明自己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现状,并愿承担一切责任。否则,责任自负。
四、竞买人应注意听取主拍人宣布的拍品名称,起叫价,加价幅度和应承担费用,以免举牌有误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。
五、拍卖师在最后一人应价的基础上,三声报价,无人再应价,便一槌定音,以示成交,成交人须当场签署《成交凭证》确定此成交之法律效力。
六、拍卖标的有保留价,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,该应价不发生效力,拍卖师有权收回拍卖标的。
七、竞买过程中竞买人要认真严肃地进行竞买,成熟叫价,一经竞价,不得反悔,否则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,并追究法律责任。
八、成交人与本行签订的“成交确认书”是一种签证合同受我国法律保护,确认书一式四份,一经双方共同签字,立即生效,并具有法律效力,任何人无权更改或悔约。
九、拍卖会结束后,竞买者应退还竞买牌,如有损坏或丢失赔偿现金50元。
十、按照有关规定成交人应按成交价款交纳5%的服务费。